“你自己算算。每个工作日一小时,四个多月,就是80多个小时。按照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不就相当于多休息了10天吗?五天年假是怎么回事?公司没有要求你补休额外的几天。它已经在照顾你了!"
2021年5月,方女士休完产假重返工作岗位。因为当时还在哺乳期,她向单位要求中午多休息一个小时,以便回家给孩子喂奶。单位同意了。这种状态持续了四个多月。到了年底,方女士想起还有五天的带薪年假,就申请了休假。但是公司回复说她的年假已经用完了。原来公司把她每天中午多休息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算作年假,这样她实际休息时间远远超过了她的带薪年假。公司说如果她再请假,就要得寸进尺了。
方女士满腹疑惑,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年假吗?
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说法完全错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因此,哺乳员工享受哺乳时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公司给予的额外福利或“照顾”。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因工负伤的带薪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由此可见,哺乳期员工每天哺乳1小时的时间不属于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范畴,属于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能计入年休假时长。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上门执法后,公司纠正了错误的年休假规定,并承诺依法安排方女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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