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每个堕胎的人都已经出生了。” 直到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在将近 50 年前在 Roe v. Wade 案中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州政府无权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几周前,同一法院决定,是否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应由个别国家负责。
Roe v. Wade 是 1969 年上诉的结果,并由 25 岁的单身女性 Norma McCorvey 在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她以“Jane Roe”的身份出庭,挑战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堕胎法。堕胎是违宪的,除非是母亲有生命危险的情况。达拉斯县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在最高法院为德克萨斯州的反堕胎法辩护。
怀有第三个孩子的麦考维女士声称她被强奸了,该州的适用法律实际上禁止她进行堕胎,迫使她分娩。但案件被驳回,她被迫分娩最高法院于 1973 年审理了上诉,麦考维女士和一名来自佐治亚州的 20 岁妇女辩称,德克萨斯州和佐治亚州的堕胎法不符合美国宪法,因为它们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在最近推翻罗伊的决定中,据报道,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代表多数人传达了这一决定:“罗伊从一开始就大错特错。它的推理异常薄弱,该决定产生了破坏性后果”。
与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其他国家不同,堕胎权在美国已被两极化为政治问题,后者采取了类似的支持选择的方法,但总体原则是决策权留给个别州立法机构。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赋予各国禁止堕胎的权力,这在欧洲、遥远的澳大利亚和世界其他地方引起了全世界的强烈抗议。在美国,支持选择的倡导者遍布各州,因为推翻罗伊案的决定鼓励了 13 个已经制定了在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后生效的“触发法”的州。还有其他一些州保留了 1973 年之前禁止堕胎的旧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恢复并生效。
据报道,国际特赦组织表示:“人们将被迫生育。他们将被迫寻求不安全的堕胎。这是长达数十年的控制妇女、女孩和可能怀孕的人身体运动的结果。” 据报道,前总统巴拉克·奥巴马 (Barack Obama) 对最高法院的决定做出了反应:“将某人可以做出的最强烈的个人决定降级为政客和理论家的一时兴起——攻击数百万美国人的基本自由”。
相反的观点反映在前副总统迈克·彭斯的话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为美国人民带来了新的生活开始,我赞扬大多数法官有勇气他们的信念。”
最高法院在历史上多次否决了自己的决定,其中一个例子是在 1953 年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废除种族隔离法,该决定消除了学校的种族隔离。话虽如此,当法院遵循普通法的先例 (法官制定法律)时,它赋予治理和法治一种可预测性,并为人民注入信心和稳定感。对推翻罗伊的最新决定的抱怨是,司法机构已将美国带回了 50 年前,正如一位抗议者所说:“50 年前,我和我的孩子们被剥夺了赋予我母亲的权利”。
撇开哲学和伦理学不谈,对辩论的基本看法带来了两个无可争辩的真理。在争论的支持选择方面,没有人可以否认女性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身体。在支持生命的方面,它含蓄地声称这仅仅是一种猜想,因为涉及到另一个人的生命,任何人都无法篡改或终止。任何此类干预和终止妊娠都无异于谋杀。在这两种观点中,争论归结为两个词——胎儿的生存能力。换句话说,胎儿在子宫外存活的能力。
在他们在法医和法律医学百科全书(第二版)中的文章中,2016 年 P. LefèvreF。Beauthier J.-P. Beauthier 说:“人们普遍认为,不需要复苏的 28 周大的胎儿是可行的。 然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胎儿存活 20 周(闭经 22 周)后,胎儿仍有可能存活。人体测量学特征以及胎儿年龄估计的临床参数非常重要”。另一方面,GH Breborowicz 在他的文章《胎儿生存能力及其增强的限制》中说:“目前,世界范围内没有统一的胎龄来定义生存能力。生存能力不是胎儿的内在属性,因为生存能力应该从生物学和技术因素的角度来理解”。
在 2021 年 11 月 28 日发表在《纽约时报》上的另一种观点中,亚当·利普塔克在他的文章胎儿生存能力,长期堕胎分界线,面临最高法院的测试中说:“通常认为胎儿生存能力始于 23 或 24 周胎龄:到 23 周时,55% 的婴儿在早产时存活,而大约 60-70% 的婴儿存活到 24 周”。
诚然,女性面临着严重的后勤问题,因为他们不得不花费巨资从一个将堕胎定为犯罪的地方前往一个更自由的地方,该地方通常允许在相隔数百英里的州和国家之间进行堕胎。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在大多数人负担不起堕胎费用的私人诊所才提供堕胎服务。
Steven D. Levitt 和 Stephen J. Dubner 在他们的著作 Freakonomics 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社会经济理论:“那么 Roe v. Wade 是如何在一代人之后促成历史上最大的犯罪率下降的?就犯罪而言,事实证明并非所有孩子生来都是平等的。差远了。数十年的研究表明,出生在不利家庭环境的孩子比其他孩子更有可能成为罪犯。在 Roe v. Wade 案之后,数百万最有可能堕胎的妇女——贫穷、未婚和十几岁的母亲,非法堕胎成本太高或太难获得——往往是逆境的典范。她们正是她们的孩子,如果出生的话,成为罪犯的可能性比一般人高得多。”
特别是在美国,堕胎辩论的两极分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保守派和自由派的职权范围,前者支持生命,后者支持选择。哈佛大学的迈克尔·桑德尔教授认为:“尽管他们声称对胎儿的道德地位持中立态度,但自由主义者......不能在不含蓄地否认胎儿是一个人的情况下捍卫堕胎权”。
这场辩论的底线是,这个问题是针对公共道德话语还是个人道德话语:是否可以将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多数决定强加于整个国家。换言之,是否允许堕胎的决定,应以国家或司法机关是否承担公共道德法律责任为基础。在没有关于胎儿生存能力的科学共识的情况下,问题仍然是堕胎应该是公共道德还是私人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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