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成都49中一名学生坠亡的事件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的,坠亡学生家长不断置疑学校的一些行为,5月11日,当地教育局也对这个事件做出了一些回应,但是坠亡学生家长并不认同,警方介入调查后,已经有了最新结果,成都成华警方通报"49中学生坠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家属无异议,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成都49中学生死亡真相,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
警方通报成都学生坠亡:家属无异议
5月11日晚,成都成华警方通报“高中生坠亡”事件,详情如下:
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调阅监控、电子数据勘验,提取书证、尸体检验,认定林某某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5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调查结论告知林某某家属,家属对调查结论无异议。公安机关对林某某深表惋惜。同时呼吁公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来源 @平安成华
此前报道
成都警方回应49中学生坠亡事件:还在深入调查,细节需完善
对于“成都四十九中一学生在校坠亡”一事,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官方微博5月11日凌晨通报,经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认定,该生在学校发生高空坠亡属个人行为,排除刑案;未发现存在体罚、辱骂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受到校园欺凌情况。
同时,调查组指出,该事件表明,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5月11日早上,坠亡学生林某某母亲鲁女士说,作为孩子家长,她尚有多个疑问,她会继续和学校及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更多细节。
存有疑问的不仅仅是家属,上述教育局通报同时也在网络上引发讨论。有网友指出,相关通报没有披露调查过程,以及事发前后的详细时间点。
对于此事,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相关民警表示,警方还在继续深入调查之中,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情况,以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通报为准。
母亲节当天,儿子在校坠亡
据鲁女士回忆,5月9日晚8时44分,她突然接到一名自称是成都市四十九中老师的陌生人来电。“对方称自己在派出所,问我是不是林某某家长,说娃娃出了点事,让我们都过去。”鲁女士说,她当时不清楚发生了何事,对方也未明说。因打电话者并非儿子的班主任或科任老师,她丈夫当即给班主任致电询问,但没有接通。
夫妻两人后来到了派出所,得知儿子已去世。
对于此事,5月10日下午,成都第四十九中学校在其微博上发布官方回应称,5月9日18:40左右,该校一名学生从知行楼高空坠落。学校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经120现场诊断,该同学已无生命体征。
“晚上5时50分我才把他送到学校,高高兴兴送去的,一个小时后就出事了。”鲁女士称,对她而言,这件事“毫无征兆”。5月9日是母亲节,当天凌晨,儿子还向她发信息,说“妈妈,节日快乐”。
令鲁女士感到疑惑的是,学校方面曾称9日晚上6时50分发现了“人躺在走廊上”,但她和丈夫直到约两个小时后才接到通知,那也是两人当晚接到的唯一一个学校方面的电话,而理应更了解情况的班主任,则一直联系不上。
“从9日晚上9时左右,我和老公一直等到次日凌晨1时,先后提出要先看娃娃(遗体)以及现场、监控,这些要求都没有实现,对方一直在打官腔。”鲁女士称,10日4时,她和丈夫从派出所出来,到学校门口等候,试图和校方交涉。一些亲戚朋友听说后,也一起来到学校,但未进校门。学校一名领导出校和家属沟通,“没说什么实质内容”。10日早上,部分亲友看到了监控视频,但认为“不完整”,尤其是“事发那一段没有监控”。
鲁女士认为学校缺乏“让家长了解真相”的态度。5月10日,她多次通过微博表达疑惑,引发舆论讨论。
官方通报称“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
5月11日凌晨,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官方微博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其中称,事发后,成华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法医检验、调阅监控、全面调查,认定: 1、尸体损伤符合高坠致死; 2、根据现场攀爬痕迹、足迹和指纹印证,认定高坠属个人行为; 3、经勘查无他人痕迹物证,排除他人所为。综上,排除刑事案件。
联合调查组对该生返校当天及近期情况进行了多方调查,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
通报还称,该事件的发生,表明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下一步,区教育局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全区学校强化心理健康教育,更加注重珍爱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等专项教育,努力使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
5月11日早上,鲁女士说,对于上述通报内容,她尚有多个疑问未得到解答。
“我们目前看到的监控视频不全面,包括进校后中间的一段时间,以及坠楼前后的情况,都没有看到。”鲁女士称,作为孩子家长,并非“一定要学校怎么样”,只是希望把整件事情从头到尾了解清楚。
对于通报中提及的“基本判断该生是因个人问题轻生”,鲁女士也无法接受,“他被送到学校时,还是开开心心的,难以相信在学校短短几十分钟就发生这种意外。”
鲁女士称,事发至今,她尚未见到儿子的任课老师。接下来,她和家人会继续和校方沟通,希望了解更多情况。
成华区教育局官微发布的通报也受到网友的讨论,有网友指出,该通报没有详尽的时间点和调查过程,难以让人看清真相。5月11日,新华每日电讯也刊发评论指出,面对汹汹舆情,校方只发布了一份避重就轻的情况通报,并未向家长和公众提供有关事故原因的说法。
评论称,按照学生家长的说法,此事疑点颇多。比如,为何学生坠亡两小时后,学校才通知家长?为何学校刚开始拒绝提供监控视频,之后家长去看时相关视频缺失?为何该校有学生称,校方禁止他们发声?及时公开相关物证,掌握多少信息就公开多少,才是责任担当的表现。如果面对质疑,学校不敢发声,拒绝对疑问做出解释,恐怕会引发更多猜测,让舆情进一步发酵。
成都49中督学称未收到家长反映校风师德问题
5月11日,针对“成都四十九中学生在校坠亡”一事,成都成华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两位督学对澎湃新闻表示,截止目前,她们未收到有家长反映学校校风、师德等存在问题,“学校的学风、校风都是非常的不错”。对于学生坠楼死亡的原因,其表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单纯的原因造成的,绝对还是有比较复杂的背景,还有一个偶发的诱导因素。”
澎湃新闻注意到,成华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成都49中进行包括校务管理、师德师风、校风学风等进行督导。一位教育督导室督学称:“事情很突然,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对于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另一位姓江的督学表示,他理解家长的心情,但“我们在没有知道具体真相之前,任何发声,都是不负责任的”。
据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官方微博5月11日凌晨通报,经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认定,成都49中高二学生林某某在学校发生高空坠亡属个人行为,排除刑案;未发现存在体罚、辱骂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受到校园欺凌情况。调查组指出,该事件表明,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另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成华5月11日晚上发布警方通报: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调阅监控、尸体检验等,认定49中学高二学生林某某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已告知家属,家属对调查结论无异议。
成都49中坠亡的学生,学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成都49中一名学校的坠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当地的教育部门、公安机关都发布了通告,现在暂时确认死者是高空坠亡,排除刑事案件。换言之,官方认为死者很有可能是自杀的,本文分析一下,这起事件中,是否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在2021年5月9日,成都第49中学的一名学生林某某(高二,16岁)从学校的“行知楼”高空坠落,据报道,学校当时拨打120并报警,120到现场后,林某某已经无生命体征。
本案之所以引起大家关注,是由于林某某母亲微博中所发的几点质疑,让大家都觉得这里面“水很深”,以下是林某某母亲微博所发内容的整理:
5月9日20点44分:林母接到陌生人电话,称孩子出事,让父母去前往派出所;
5月9日21点:林母接到警方通知,孩子已经去世,学校告知死因是楼道坠落;
5月10日12点32分:林母说学校那边会走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无可奉告;
5月10日14点33分:林母发布微博,警方说会介入调查,看到监控,事发那一段没有监控。
当地的相关部门也发布了通告,以下是两次通告的主要内容:
5月11日3点54分:成华区教育局认定,属于高空坠亡,是学生个人行为,排除刑事案件;
5月11日19点43分:成华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是高空坠亡,排除刑事案件。
对于网上流传的各种信息,我们一般是以官方发布的为准,当地的公安机关都认为林某某是自杀的,但就算是自杀,也有可能产生刑事案件。
引起他人自杀的例子很多,例如甲辱骂乙,导致乙自杀;又如甲将乙的传家宝盗窃,乙一时想不开而自杀。
首先,一般的正当行为或者轻微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属于犯罪,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了学生,学生因此而跳楼自杀,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是严重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能会构成犯罪,但是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触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后,还有一种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能会导致加重处罚,例如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强奸致使妇女自杀的,需要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案中,如果林某某在学校受到他人的侮辱、诽谤而导致自杀的,这就属于刑事案件,而当地公安机关直接就排除了刑事案件,是否也排除了这一情形呢?
如果使别人产生自杀意愿的属于教唆自杀,别人已有自杀意愿而帮助其实施的,属于帮助自杀。例如甲生意失败负债累累,乙就怂恿其自杀,又如丙身患重病,丁让其自杀,一般情况下教唆自杀不需要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给想自杀的人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甲因病厌世,乙为其购买老鼠药并帮助他服下,这种情形下,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回到成都的案件,如果林某某有自杀倾向,他的同学、老师为他的自杀提供帮助的,同样有可能构成犯罪。
成都案件中,林某某已经16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老师已经发现林某某有明显自杀倾向而不处理,这种情况下学校会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
一名高中生无故死亡,作为家长肯定想知道真相,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由于官方遮遮掩掩的态度,不仅是学生家长,作为公众的我们同样需要知道真相。一个大活人平白无故地死亡,这里面不仅涉及人命问题,还涉及政府的公信力,笔者相信,随着各方的关注,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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